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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服务项目:

1、承办遗体接运、冷藏、整容化妆、消毒、更衣,提供告别场所、火化(凭死亡证明)、骨灰寄存等服务。
 
2、为丧户出租冷柜、花圈和花篮;出售黑纱、小白花、各类绢花花篮和鲜花花篮、寿衣寿裤、毛巾、被面、纸棺材、骨灰袋、骨灰盒等丧葬用品。 

3、为寄存骨灰的丧户,提供寄存和祭奠的方便。
 
4、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提供满足丧户的其它服务要求。 

5、接待和处理丧家的投诉和举报。


火化所需要的证明及手续

  火化手续一般由死者直系亲属办理,办理火化手续时需要携带的证件(证明),根据死者死亡原因分为四类:

  1、在医院正常病故的,需提供证件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加盖医务科行政章。(死亡证明死因描述不清的,还需携带死者的身份证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

  2、在家正常死亡的,需提供证件有:

  (1)、辖区派出所、村(居)委会或死者所在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件;

  (3)、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

  3、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证件有:

  (1)、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通知书》(说明死亡地点、原因、身份情况等,注明“同意火化”,加盖公安局交警支(大)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或交警大队行政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件;

  (3)、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直系亲属必须在火化证明上签名,注明“同意火化”,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4、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供证件有:

  (1)、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说明死亡地点、原因、身份情况等,注明“同意火化”,加盖公安部门行政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件;

  (3)、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直系亲属必须在火化证明上签名,注明“同意火化”,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防城港市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4〕13号),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决定在全市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

    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对城乡居民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制度性安排。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体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移风易俗、有利于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有利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惠民殡葬是指由政府承担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及免费提供一个经济适用的骨灰盅。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包括:遗体接运费、收敛抬尸费、2天以内(含2天)的遗体存放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一年骨灰寄存费、一个经济适用的骨灰盅。以上项目的费用由殡仪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以予免除,所免收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以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形式补助给相关殡仪馆,补助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抵现。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以及免费项目中超标准的费用,由经办人(或丧户)支付。

    三、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对象

    (一)具有防城港市户籍且在本市内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内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

    1.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防城港市户籍的学生;

    2.驻港部队的现役军人、无防城港市户籍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3.与驻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在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4.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5.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6.无法查明身份的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人员。

    四、申请程序

    (一)经办人(或丧户)到本市内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或丧户)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书》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死者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

    3.死者有效身份证明(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死者为我市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港部队现役军人、无防城港市户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军官离休证或军官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与驻港用人单位签订的生效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逝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

    6.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无法查明身份的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该救助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二)相应殡仪馆对《防城港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

    五、惠民殡葬资金申报支付程序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原则上按户籍、单位驻地实行属地化管理。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落实。各殡仪馆按季度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发生的费用建立《防城港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拔付给相关殡仪馆。

    各殡仪馆应建立完整的惠民殡葬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记账。

    六、经费保障

    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防城区、港口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自行负担30%;上思县、东兴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包括无人认领尸体)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以及免费项目中超标准的费用,在市殡仪馆火化的,由市财政承担;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的10日前将资金划入相关殡仪馆账户。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各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二)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惠民殡葬政策做好基本殡葬免费服务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宣传,认真审核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管理,负责资金拨付,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四)公安、卫生、人社、物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做好配合工作;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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